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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事故調查法」名稱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並修正全文         「飛航事故調查法」(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修正條文於108年4月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適用範圍擴及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客體除航空器及超輕型載具,亦包括遙控無人機、船舶、鐵路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汽車;各類運輸事故之調查權分配;運輸事故或疑似運輸事故發生後,應負通報義務之人員及機關、團體;相關機關(構)及人員須提供資料之種類;有關運具所有人、使用人及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及未經同意擅自移動運輸事故資料及物品者之罰責。
        鑒於臺鐵普悠瑪號之重大行車事故,而有將監理權與調查權適當切割之必要。修法後將可透過獨立調查機制,發掘事故原因與潛在風險,並提出改善建議,以保障民眾權益,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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