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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增訂第16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增訂第16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08年4月9日通過,修正重點包括提高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儲金管理會教職員代表及推薦專家代表人數比例、私校退撫儲金撥繳責任修正提高為42年、私校應為其教職員辦理增額提撥作業、對未選擇退撫儲金投資標的教職員,按其年齡配置適當投資組合及提供退休(含已退、資遣繳回離退給與)教職員分期請領退休金機制等。
       為使公私立學校教師權益衡平,撥繳責任修正為一致,並有效提高教職員對儲金管理之自主性;又私校應為教職員增額提撥退撫準備金之責任,增加私校教職員第三層年金制度保障;考量教職員在不同人生階段對投資風險有不同的承受度,規劃按其年齡配置適當投資組合,可促進儲金運用效率;此外,並增列退休教職員分期請領制度機制,期有效因應金融市場變化,及減緩教職員退休時遭遇金融市場不佳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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