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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增訂第22條之1;並修正第2條及第9條條文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22條之1;並修正第2條及第9條條文於108年4月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法重點包含,將現行勞動實務上之「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要派契約」等名稱予以法律定義外,亦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同時,增訂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自請求之日起30日內給付,且要派單位依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上述修正規定,可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及確保取得工資的權利,俾使派遣勞工不會再淪為「免洗筷」,同時也讓派遣勞工賴以為生的工資得以獲得多重保障。簡言之,此次派遣勞工權益保障規範明定入法後,期有效確保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和工資安全,讓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獲得更為完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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