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部分條文;刪除第47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部分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部分條文;刪除第47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08年4月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擴大適用對象(將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納入適用)、增加退休金稅賦優惠適用範圍(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未依規定給付退休金、資遣費者,加重罰則、公布違法雇主名稱及退休金不適用相關法律債務免責等,以強化勞動債權保障。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外,為鼓勵勞工及早為退休做準備,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亦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截至108年2月底止,參加新制勞工有679萬餘人。因應經濟社會情勢變遷,本次修法對於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將更有保障,具有正面效益。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外,為鼓勵勞工及早為退休做準備,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亦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截至108年2月底止,參加新制勞工有679萬餘人。因應經濟社會情勢變遷,本次修法對於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將更有保障,具有正面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