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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增訂第11條之1、第26條之1及第70條之1;並修正部分條文        「政府採購法」增訂第11條之1、第26條之1及第70條之1;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08年4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採購審查小組機制,使採購作業程序更為周延;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降低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簡化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以利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對於支付前金後謝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加重契約罰款為行賄金額的2倍;修正不良廠商停權制度,使更符合比例原則;社會福利或文化創意服務,以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本次修法,主要參考各界意見並經充分討論,有效改善現行採購規範不足之處,兼顧維持政府採購秩序與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之平衡,促使興利與防弊並重。對於涉及文化創意、社會福利及綠能環保方面之採購程序,增訂相關作業程序規範,以利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以配合實務作業需要。故本法修正後,應可營造更健全的政府採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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