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44條、第48條、第74條及第82條條文於108年5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對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及轉彎時不禮讓視覺障礙者,以及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視覺障礙者,課予較未禮讓一般行人更重罰鍰;增訂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以及於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禮讓行人,導致視覺障礙者傷亡之罰責;增訂在行人穿越道違規置放障礙物之罰責。
       由於視覺障礙者於公共空間行動時,常因汽機車及自行車未予禮讓,或因道路違規堆放障礙物而危害其人身安全。經參考美國、日本、韓國及荷蘭之白手杖法案,明定駕駛人對於視覺障礙者應負讓路義務,將可落實保障視覺障礙者之優先路權,並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要求。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