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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立法院於108年5月3日三讀通過「軍人保險條例」修正第3條、第6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及第19條條文,明定因病而自殺致死或成身心障礙者,亦可領取軍人保險給付,以保障參加保險之官兵。另規定犯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不予保險給付。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以符合比例原則。
       本次修正將領受軍人保險給付權利時效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以保障軍人權利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同時將現行法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字予以刪除、「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以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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