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修正第41條條文
「災害防救法」修正第41條條文於108年5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因不實之通報,致行政機關啟動相關災害防救等處理措施,而影響他處救災及公共安全;與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情形,其相關刑責及構成要件。
由於重大災害發生等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公共安全甚鉅,若有針對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而為通報或藉由媒體、網路、其他方法及形式,皆會造成民眾大規模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為免有心人士故意甚至惡意地以任何方式散播不實訊息,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損害,故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本法修正後,將可有效嚇阻不實訊息之流通,避免民眾恐慌與妨礙災害防救。
由於重大災害發生等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公共安全甚鉅,若有針對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而為通報或藉由媒體、網路、其他方法及形式,皆會造成民眾大規模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為免有心人士故意甚至惡意地以任何方式散播不實訊息,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損害,故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本法修正後,將可有效嚇阻不實訊息之流通,避免民眾恐慌與妨礙災害防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