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部分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5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包括:修正退離職或移交業務涉密人員之出境管制期間,將管制期(3年)改為不得縮短,並得視情形延長1次,最長共可管制 6年;修正洩漏或交付、刺探或收集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或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之刑責處罰;如對象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或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者,均有加重處罰規定。
       上述修正可改善現行實務運作上各機關以縮短出境管制期間為常態且多數未能徵詢國家機密核定機關意見,強化涉密人員及退離職或移交業務人員之出境管理機制;因應現今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之威脅,更有效防範洩漏國家機密,保障國家安全。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