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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文化基本法        立法院於108年5月10日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權利保障與國家義務、政府文化施政方針、文化治理所需之特別規範,將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救濟入法,並新增設置「文化發展基金」用以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務,為我國文化施政訂定重要綱領。
       「文化基本法」立法後,主管機關須訂定特別規範,包含中央與地方協力組織、中介組織、人事、預算、採購制度、文化影響評估、權利救濟等,以確保文化優先性,並將與其他既有文化相關法規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以具體落實文化治理。另外界所關心之文化預算保障,亦通過附帶決議,指各級政府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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