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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91條及285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91條及285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08年5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包括:立法定義凌虐,提高凌虐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之被害人適用年齡至18歲,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另增訂凌虐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兒少生命、身體法益;重罪發生死亡結果,不適用追訴權時效;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調整殺人罪章刑度及要件;合理調整罰金刑;提高聚眾鬥毆刑度、刪除傳染花柳病罪等。
       刑法為規範國家刑罰權根本大法,其內容需能與時俱進,以符國際立法趨勢及因應我國社會現況。本次修正後,將可無限期追訴發生死亡結果之重罪,加強兒少保障,穩定社會秩序,逐步建構與時俱進之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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