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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修正第34條條文        營造業法修正第34條條文於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現行法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外,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之規定,修正該限制,明定其兼職的限制為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 
       本次修法使得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不違反工程之推動及專任工程人員管理機制之原則並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下,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以外之工作,將能更有彈性的保障專任工程技師之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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