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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增訂部分條文;並修正第14條條文        「民法」增訂部分條文;並修正第14條條文於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相關條文,明定民眾可自行約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日後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時,即由所約定之人協助進行人身養護及財產管理事宜。
       鑑於我國目前已屬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本次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後,使我國成年監護制度,除了原有的「法定監護制度」外,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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