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正第15條及第19條條文
「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正第15條及第19條條文,經立法院5月24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主要因「末期病人」亦可能仍具有意思能力,現行對於末期病人自主權利之保障有所不足。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維護病人最佳利益,爰修正第15條將末期病人納入規範,使具有意思能力之病人均能親自確認其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及範圍,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對於病人自主權之保障更為周全。
本次修正條文,對於病人自主權之保障更為周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