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修正第2條及第5條條文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2條及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修正第2條所定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二、因應個資保護之資通訊安全,為確保人體生物資料庫運作之安全性,倫理委員會應有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審查及監督,爰修正第5條增列應設資通安全管理人員,並配合調整各類人員比例。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提升人體生物資料庫之資通訊安全保護及發展。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