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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修正第2條及第5條條文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2條及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85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修正第2條所定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二、因應個資保護之資通訊安全,為確保人體生物資料庫運作之安全性,倫理委員會應有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審查及監督,爰修正第5條增列應設資通安全管理人員,並配合調整各類人員比例。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提升人體生物資料庫之資通訊安全保護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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