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部分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第14條、第24條、第34條、第39條及第47條計5條條文於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落實多元文化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為加強綜合式住宿型長照機構服務品質,增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其相關罰則;考量長期照顧機構依其服務項目與服務對象皆有所不同,應依不同機構類別訂定,同時對於評鑑人員之資格與遴聘、培訓或利益迴避等事項應予明定,以建置有效且公平公開之制度,俾利長期照顧機構永續發展。
本法修正後,對於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發展,更符合在地需求,同時對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品質的提升、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更得到保障。
本法修正後,對於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發展,更符合在地需求,同時對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品質的提升、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更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