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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增訂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63條及第78條條文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63條及第78條條文於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法重點包含,明文禁止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人員轉掛」之服務,如有轉掛行為,勞工得向要求要派單位直接雇用,且不負違反原契約之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違反此規定者,處以罰鍰。另增訂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並得主張抵充。
       上述修法規定在杜絕實務上常有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人員轉掛」之服務,面試或指定特定勞工受僱於派遣事業單位,藉以規避雇主之相關責任,並考量派遣事業單位為轉掛行為,對派遣勞工相關權益影響甚巨,其與派遣事業單位終止契約時,規定派遣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此外,基於派遣三方關係之特性,為確保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受補償權利,明確規範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及職業災害補償費用之抵充規定,以完善派遣勞工遭受職業災害之補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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