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並增訂第404條及第416條條文
「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並增訂第404條及第416條條文於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將限制出境、出海相關規定明文化,落實防逃機制之建立。
為防止涉嫌犯罪之被告逃匿,法官與檢察官常諭知限制出境、出海,然刑事訴訟法卻未有明確之法律規範,僅賴司法實務透過判決及司法解釋之方式,說明限制出境、出海為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長久以來遭受各界質疑。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後,限制出境、出海為獨立型態之強制處分,檢察官、法官於具有必要性且符合法定要件之情況下,得逕行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並明定偵查及審判中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的期間、延長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等,兼顧人民權益保障及偵審實務需求。
為防止涉嫌犯罪之被告逃匿,法官與檢察官常諭知限制出境、出海,然刑事訴訟法卻未有明確之法律規範,僅賴司法實務透過判決及司法解釋之方式,說明限制出境、出海為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長久以來遭受各界質疑。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後,限制出境、出海為獨立型態之強制處分,檢察官、法官於具有必要性且符合法定要件之情況下,得逕行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並明定偵查及審判中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的期間、延長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等,兼顧人民權益保障及偵審實務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