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第33條條文
「刑事訴訟法」修正第33條條文於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為因應釋字762號解釋有關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之修正,賦予被告直接閱卷權利。
以往閱卷是專屬於律師的權利,被告若無辯護人,只能取得筆錄影本,其他卷證資料都無從得知。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後,無論被告有無委任律師,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前提之下,得檢閱卷宗及證物,進一步保障被告訴訟權益。
以往閱卷是專屬於律師的權利,被告若無辯護人,只能取得筆錄影本,其他卷證資料都無從得知。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後,無論被告有無委任律師,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前提之下,得檢閱卷宗及證物,進一步保障被告訴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