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修正第14條之5及第36條條文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14條之5及第36條條文於108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明定財務報告應由公司實質經營財務團隊簽章,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查核後,送交董事會通過。
現行大部分公司均是由實質主管如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等簽章財務報告,而非由董事會編造,加上上市公司已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查核財務表冊內容,本次修正後將可確實反應實務狀況與責任歸屬。
現行大部分公司均是由實質主管如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等簽章財務報告,而非由董事會編造,加上上市公司已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查核財務表冊內容,本次修正後將可確實反應實務狀況與責任歸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