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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修正第2條及第10條條文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修正第2條及第10條條文於108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明定大眾運輸定義,將特殊服務之大眾運輸樣態,如「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納入大眾運輸之定義範圍;另增訂主管機關得就往來花東地區路(航)線業者之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予以補貼之規定。
       由於我國偏鄉人口多為老人及幼童,常因公共運輸供給不足,造成就醫、就學及日常生活不便,本次修法使「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如撥召巴士、小黃公車等納入大眾運輸範圍,將可改善偏鄉公共運輸問題。另外,對於花東地區路(航)線如船舶及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之營運虧損補貼,將可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需求,增進當地居民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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