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修正第57條條文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第57條條文於108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重點為提高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時之罰鍰額度。
考量現行發展觀光條例雖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惟業者若未進行投保,現行罰鍰金額僅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尚有未足,故予以修正提高為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本條例修正後,應可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營造更健全的觀光旅遊產業發展。
考量現行發展觀光條例雖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惟業者若未進行投保,現行罰鍰金額僅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尚有未足,故予以修正提高為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本條例修正後,應可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營造更健全的觀光旅遊產業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