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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第27條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第27條條文於108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主要在於因社會環境變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相關用語涉及不當、歧視性文字,並配合軍人撫卹條例修正內容,故將「受傷及身心障礙撫卹金」等文字,均修正為「身心障礙撫卹金」。
       本法修正可使條文用語與軍人撫卹條例修正內容一致,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以維護相關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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