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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岸巡防法

    修正「海岸巡防法」於1085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勤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行使與權利救濟,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船舶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人員依法所為之命令,得以強制力實施,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處以一定罰鍰。

    為使海巡機關及其人員執行職務時可提供立即、迅速與便利之服務,增訂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申請之規定。但為避免民眾濫用或謊報案件,致延宕處理時效,爰明定違反之罰則。本法修正後,將使海巡機關職權行使之權限與程序更為明確,可保障民眾權益,並維護我國海岸及海域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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