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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修正第30條及第62條        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營造業法修正第30條及第62條。修正重點於第30條增訂工地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並修正第62條,增列違反前者之罰則,以落實一工地一主任,俾使營繕工程管理能更臻健全,確保營造業工程施工品質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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