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修正第6條條文
依現行條文規定,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推動兒童權利公約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惟現行條文除限制少年參與之權利,亦無兒童代表之規範,又因列席之限制,致影響其表意權。立法院於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條文」,明定兒童及少年代表為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之成員,少年代表不再僅為列席,且增列兒童代表,並刪除「必要時」之條件限制。
修法後,可保障兒童及少年參與兒童權利公約推動事項過程之表意權,確保相關政策係經與兒童及少年討論之過程,並培力其就公共事務形成意見之能力,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及少年表意權之精神。
修法後,可保障兒童及少年參與兒童權利公約推動事項過程之表意權,確保相關政策係經與兒童及少年討論之過程,並培力其就公共事務形成意見之能力,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及少年表意權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