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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修正第9條條文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修正第9條條文於108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修正重點:主要係為因應刑法部分條文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該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因刑法所定對於非屬犯罪行為人之物之沒收,較本條例現行規定為狹,為斷絕殺傷性地雷所造成之一切傷亡及損害,爰定明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所保有殺傷性地雷之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法之三讀通過,將擴大沒入規範,不論違禁物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沒收,以遏止賭博犯罪、斷絕殺傷性地雷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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