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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部分條文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08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包括: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部分機關名稱修正與調整業務管轄權責,並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檢討「殘」、「殘廢」等不當或歧視性意涵文字之修正。另增訂「動員準備執行計畫」為動員計畫範圍之一、增訂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人員得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之順序,以保障其權益,及增訂獎勵及慰勞推動動員準備事務之法源依據。
       動員準備工作平時須對民間團體、企業進行動員能量調查。演習驗證時,必須運用民間之資源、財物乃至操作該財物之人員等,必然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國防法第25條明文規定,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爰此,本法之三讀通過,將使法案內容更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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