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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185條之3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185條之3條文於108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加重酒駕再犯之處罰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後駕駛行為除嚴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更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威脅,雖然政府屢次宣導勿酒後駕車,然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件仍層出不窮。酒駕者任憑一己之輕率僥倖,酒駕肇事致奪人性命、毀人家庭,造成無可回復之憾,其惡性甚為重大。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後,提高酒駕再犯者之刑事責任,期能真正遏止酒駕惡行,以維護全體用路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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