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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修正部分條文        立法院於今(108)年6月17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主要重點為規定撰寫提案「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第9條),且政府機關之意見書須表明公投案通過與否的法律效果(第10條),公投公告應於投票日前90日(原訂28日,第17條),及自民國110年起,公民投票日定於每兩年之8月第4個星期六,並為應放假日(第23條)。此外,外界仍有疑慮之「提案與連署應附具身分證影本之規定」並未增訂。
       本法修正後,公投將錯開選舉年,使公投案有理性討論時間,且能避免去年公投綁大選的紛亂。此外,對公投主文、理由書內容及提前公告之要求,將能讓投票人更容易且有充裕時間理解公投內容及其提案通過與否之效果,有助於落實國民行使直接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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