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增訂第1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7條及第18條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增訂第1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7條及第18條條文於108年11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8條明定受降階懲罰者,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乃增訂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由於降階懲罰攸關當事人之權利甚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增訂第15條之1規定,明確規範降階後俸級換敘之方式,以貫徹部隊紀律,並維護國軍個人權利,使國軍懲罰制度更公平合理。
由於降階懲罰攸關當事人之權利甚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增訂第15條之1規定,明確規範降階後俸級換敘之方式,以貫徹部隊紀律,並維護國軍個人權利,使國軍懲罰制度更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