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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修正第8條之1及第14條條文

      「師資培育法」修正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草案於108年11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及108學年度施行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推動,強化國家語言師資及相關配套措施。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師資培育之大學必須配合各主管機關所提公費生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其文化課程,培育公費師資,透過公費指定培育、分發制度,將建構符合國家語言發展需求之師資培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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