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民年金法修正第18條之1條文        國民年金法修正第十八條之一條文於108年11月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所設計遺屬年金給付目的,在謀求遺屬生活之安定,本法通過後,更能保障遺屬年金受益人經濟生活。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