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修正第3條、第8條、第9條及第17條條文
「國家賠償法」修正第3條、第8條、第9條及第17條條文於108年12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配合行政院於108年10月21日召開「向山致敬,啟動山林政策新思維」記者會,宣布開放山林政策,並以「開放」、「透明」、「服務」、「教育」和「責任」為五大政策主軸。
為落實上述五大政策主軸中之「責任承擔、觀念散播」,修正重點如下: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其次,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再者,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最後,配合上開修正,酌修第8條第2項行使求償權及第9條第2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規定。以上修正藉由責任分明,提升民眾自主管理意識,達到山域、水域全面開放之政策目標。
為落實上述五大政策主軸中之「責任承擔、觀念散播」,修正重點如下: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其次,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再者,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最後,配合上開修正,酌修第8條第2項行使求償權及第9條第2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規定。以上修正藉由責任分明,提升民眾自主管理意識,達到山域、水域全面開放之政策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