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83條及第85條條文;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修正第8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將第83條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及第85條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上限之四分之一期間,修正為三分之一。另「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配合上述草案於同日三讀,明定其過渡條款。
刑法上開修正可延長國家行使追訴權及行刑權之時間,避免未經羈押之被告不到庭、棄保逃匿,以拖延時間,規避訴追,或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於執行前潛逃出境,待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逍遙返臺重新生活,傷害司法威信。為有效發揮遏止被告心存僥倖以不正方式規避國家追訴權或行刑權之效果,並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不致使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而犯罪行為成立在刑法上述規定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條文,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乃係考量法律秩序安定性,避免產生將不利行為人之刑罰規定溯及適用之疑慮。
刑法上開修正可延長國家行使追訴權及行刑權之時間,避免未經羈押之被告不到庭、棄保逃匿,以拖延時間,規避訴追,或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於執行前潛逃出境,待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逍遙返臺重新生活,傷害司法威信。為有效發揮遏止被告心存僥倖以不正方式規避國家追訴權或行刑權之效果,並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不致使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而犯罪行為成立在刑法上述規定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條文,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乃係考量法律秩序安定性,避免產生將不利行為人之刑罰規定溯及適用之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