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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21條條文;並修正第20條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21條條文,並修正第20條條文,於108年12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刪除現行條文第20條第3項、第4項及第21條有關罰鍰未繳納,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等規定。
       因「拘留」剝奪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憲法上各種自由權利不可或缺之前提,應符合憲法第8條第1項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惟前述條文以「拘留」作為制裁違反行政秩序行為之手段,僅需行為人未完納罰鍰即得易以拘留,並無其他限制,恐有過度侵犯人身自由,而有違反人權保障之疑慮,本次刪除「拘留」規定,可落實人身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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