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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修正草案        「羈押法修正草案」於108年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以與國際趨勢接軌,強化被告人權保障為主軸,並建立被告申訴及司法救濟制度,具有促進獄政現代化,提高管理處遇效能等效益。
       羈押法修正之後,看守所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被告勞作金;延長作業時間應經被告同意,並給與超時勞作金,若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者,應發給補償金。又為保障被告通信、投稿權益,明定被告書信檢查之目的在於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被告與律師、辯護人之通信、接見,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之精神。另外,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及第720號解釋,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看守所與被告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被告相關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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