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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部分條文        「刑事訴訟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08年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法重點在增訂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針對侵害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之地位,讓被害人可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訴訟。參與訴訟程序中,被害人在陪同權和隱私權保障下,具有選任律師、卷證資料獲知權、審判期日到場、調查證據及對被告科刑表達意見等權利。另偵審期間也可將案件移付調解或轉介適當機關(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
       上述修法規定乃在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之決議,使被害人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及閱證資料之內容,並賦予被告即時表達意見之機會,尊重其程序主體性。同時,透過修復式司法程序等機制,使被害人損害獲得補償,及修復因犯罪而破裂之社會關係,減輕被害人之痛苦與不安。簡言之,被害人不再是訴訟程序局外人,而是實際參與者,以實現社會期待之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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