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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於108年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草案共計9條,包含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範疇、委員會成員及資格條件、組織運作方式以及行政人員編制員額等。
       本草案通過後,透過正式組織法制化方式,在監察院設置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內部單位性質),並定位監察院為混合型人權監察機關(保有傳統監察職權,包括促進善治、糾正不良行政、打擊貪腐,亦納入保障及人權功能);另亦對於監察委員之資格條件新增「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由具人權資歷之監察委員擔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該會設置及運作方式,能建構更完整之人權保護網絡,使我國在人權促進與保障上邁入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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