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全文;並修正名稱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立法院於今(108)年12月10日三讀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全文及名稱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旨在刪除造林回饋及獎勵之規定,俾悉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辦理,以免重複;修正禁伐林木之受理機關為「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勘查檢測基準為竹、木覆蓋率7成以上;申請人免附身分證明之條件;增訂區域劃設及公告之條件;應撤銷禁伐補償之情形,受領禁伐補償資格之喪失及繼受條件,禁伐補償之資訊管理。
本條例修正後,將劃一有關機關之禁伐補償與造林回饋及獎勵事權,並更簡政便民。
本條例修正後,將劃一有關機關之禁伐補償與造林回饋及獎勵事權,並更簡政便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