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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修正第3條、第4條及第11條條文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3條、第4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係現行「公立醫院職員」計入該法第1類員額,經考量近年醫療照護需求且公立醫院醫事人員配置須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按病床數為基礎相對編列員額,爰將是類人員排除計入第1類員額,該類人員員額配合調降1萬2,100人。另為利司法業務推動,調增第3類員額1,100人 並相對調降第2類聘僱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駐衛警員額1,100人。
       總員額法係員額管理基準法律,該法係透過設定員額總量限制,將中央機關員額規模以法律合理匡定,並導入機關員額彈性配置管理機制。本次將公立醫院職員排除員額總量控管,有效因應醫院人力管理特性及回應高齡化社會醫療照護需求;另增加司法人員員額總量,亦係因應司法改革增加人力需求。該法修正後,應能引導各機關在總量額度內尋求配置人力效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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