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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部分條文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再審聲請人請求調取原判決繕本、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權、到場陳述意見權、依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不合法律程式之補正,及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本次修法,主要參考各界意見並經充分討論,對於實務上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權、人到庭陳述意見、程式不合法之補正及服駁回裁定可提起抗告等,可強化現行再審機制,保障再審聲請人之權益,有助於本法修正後,實現真實正義與救濟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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