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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修正第25條及第26條條文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修正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於108年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放寬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必須具備1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以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6年應至業界研習或研究半年之規定。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應有助改善現行規定用意良善但窒礙難行之問題,使本法能兼顧立法理想與實際執行層面兩者間之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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