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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增訂第32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條、第3條、第7條、第10條、第24條、第25條、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及第32條條文        「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12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將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其刑責提高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改為終身追訴,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其洩漏或交付為前揭資訊以外之其他應秘密之資訊或現職或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刑責亦較現行法提高。
        除加重相關罰則外,本次修法將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收集、竊取、洩漏、交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資訊,納入情報機關應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之範圍內。另將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亦視同情報機關。
        本次修法應有助於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且避免因間諜行為刑責過輕或罹於追訴時效所造成國家情報工作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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