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並修正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並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於108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掌理事務之範圍及其管轄之案件;明定除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第一審外,其餘程序均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明定庭長、法官應依其改任或遴選之類別,辦理各該專業法庭案(事)件之審判事務;明定執行處僅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執行事件,並增設司法事務官室;增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及合併計算年資規定;增設商業調查官室及置商業調查官,並規範其任用資格等。
鑒於重大商業案件應交由專責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爰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為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組織法,充實商業事件審判事務及相關司法行政事務所需之輔助人力及資源,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並促進經濟發展。
鑒於重大商業案件應交由專責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爰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為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組織法,充實商業事件審判事務及相關司法行政事務所需之輔助人力及資源,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並促進經濟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