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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        「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於108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重大商業案件將交由商業法院專責審理,期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且具一致性及可預測性,俾促進經商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依據甫通過之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商業法院將與現行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立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並設置商業調查官。為保護當事人、關係人等之權益,並使訴訟或非訟程序順利進行,商業事件一律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商業訴訟事件採強制調解主義,當事人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另外,商業事件引進專家證人及當事人查詢制度,並明定秘密保持命令制度,防止營業秘密在法院審理中外洩。當事人等均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提出書狀,法院得進行遠距視訊審理,以便利處於遠隔法院處所之當事人等,並兼顧審理之迅捷。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