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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2條文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2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明定日出條款,就修法涉及閱卷、文書記載事項、拘捕程序、通譯、請求付與扣押物影本、證人訊問、量刑辯論等變革之修正規定,給予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之配套緩衝期間。在過渡條款部分,此次修法施行前,經宣告無期徒刑而尚未職權上訴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避免爭議;另此次修法施行時,如再議或上訴期間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或第三審上訴中之案件尚未判決,其再議、上訴或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均採有利於再議聲請人或上訴人之原則,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本次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係為配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後,為使新制運作順暢,部分修正規定應給予施行緩衝期間,自公布後6個月或1年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此外,為避免刑事訴訟法之部分新法施行後,滋生新、舊法適用之疑義,透過本法修正將可有效促進保障刑事訴訟各階段訴訟關係人相關權益,使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人權實踐邁向嶄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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