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第18條、第57條及第65條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4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因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得讓6歲以下幼童獨處,致使選舉人若因需照顧6歲以下幼童而無法行使其投票權,因此增訂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一同進入投票所內,以保障其投票權。另為尊重身心障礙者之選舉權,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必要情形,由其選擇之人協助投票之規定,除原訂家屬一人外,增訂得依其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同時明定投開票階段,可能發生影響選務進行之情事,增訂投票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及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投開票所。且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的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不在此限,以保障秘密投票原則。
本法修正通過後,可營造友善的投票環境及尊重公民之選舉權,有利於需照顧兒童及身心障礙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明列可能發生影響選務進行之情事及如何保障秘密投票,使選務人員及選舉人更明確地遵循並執行。
本法修正通過後,可營造友善的投票環境及尊重公民之選舉權,有利於需照顧兒童及身心障礙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明列可能發生影響選務進行之情事及如何保障秘密投票,使選務人員及選舉人更明確地遵循並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