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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9條之1及修正第11條條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9條之1及修正第11條條文,於109年4月21日三讀通過。重點為: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並未趨緩,國內仍陸續有確診病例發生,基於疫情發展,影響國內許多產業、事業營運及相關民眾就業,受疫情影響之困境與日俱增,為擴大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或生計困難之人民及事業紓困及振興措施規模,提高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2千1百億元。又因受疫情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本次修正案對疫情造成衝擊之人民與產業予以租稅及紓困優惠措施,提高經費上限籌措財源以維持財源穩健及兼顧財政紀律;並對因防疫自政府領取之各項金額,免納所得稅。將使民眾及產業得以減少損失並儘快復甦,以維持國內經濟、民生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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