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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增訂第19條之1;並修正第40條、第56條之4及第56條之5條文        鐵路法增訂第19條之1;並修正第40條、第56條之4及第56條之5條文於109年5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經交通部指定之產品,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即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鐵路機構應使從業人員具備維安處理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等。
       本次修法係為因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與精進鐵路安全調查程序,提升相關訓練與完備危機應變處理,並推動軌道產業發展與建立檢測驗證制度,以促進相關產業升級,強化與國際接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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